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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德杨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36��原告:董德杨。委托代理人:叶亚会、黄正周。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宏。委托代理人:吴佳炜。委托代理人:汪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杨与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德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董德杨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刘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