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宇某。被告韩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诉讼过程中,法庭定于2015年7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时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