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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宇某。被告韩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诉讼过程中,法庭定于2015年7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时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