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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路宪国与杨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宪国,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路宪国,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君,男,1977年9月9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路宪国与被执行人杨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