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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郝继光与王疆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继光,王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郝继光,男,汉族,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浑源县永安镇顾册村边。委托代理人郝继厚,男,汉族,1958年3月28日出生,住浑源县林业局家属楼,系郝继光之兄。被执行人王疆兵(曾用名王江兵),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浑源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工作,住浑源县永安镇浑州大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浑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郝继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疆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疆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疆兵同意从2015年8月开始到2017年10月每月从其工资中扣留1500元(包括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疆兵在浑源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单位的工资收人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