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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1206-1号原告于某。被告王某。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平安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某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王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二、查封原告于某名下的鱼房权证谷亭卫生院干字第03586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