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栋与沁阳市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栋,沁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XX栋,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西路。法定代表人毛文明,任市长职务。本院受理原告XX栋与被告沁阳市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栋于2015年7月21日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郜奇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