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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文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文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678号罪犯孙文礼,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外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文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孙文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文礼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文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文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文礼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赃款退缴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文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