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李扬与李扬、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李扬,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外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负责人:盛勇。委托代理人:洪波、胡一干。被告:李扬。被告: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被告李扬、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