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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甘安能,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健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