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云鹤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云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1870号罪犯郑云鹤,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0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00)黔南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云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06年4月10日本院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2015年7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云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云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郑云鹤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云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