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占新与青岛山海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新,青岛山海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王占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山海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根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宝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贞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新与被告青岛山海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因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衍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