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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传房与张传修、张传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房,张传修,张传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张传房。委托代理人:张学杰。被告:张传修。被告:张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房与被告张传修、张传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徐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