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传房与张传修、张传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房,张传修,张传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张传房。委托代理人:张学杰。被告:张传修。被告:张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房与被告张传修、张传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徐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