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楼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楼营,王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特字第57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冯勇委托代理人黄颖。被申请人楼营。被申请人王兰芳。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萧山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宁波银行萧山支行称:2013年10月16日,宁波银行萧山支行与楼营、王兰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楼营、王兰芳自愿以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河花园13幢602室的房屋,为宁波银行萧山支行向债务人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2194173元的最高债权限额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可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主合同及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宁波银行萧山支行与服饰公司发生的上述各类业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3年10月16日,楼营、王兰芳将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河花园13幢602室的房屋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抵押物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人为宁波银行萧山支行。2013年10月16日,宁波银行萧山支行与服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宁波银行萧山支行同意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期间和1500000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内,根据服饰公司的申请和其信用状况、担保状况及宁波银行萧山支行的资金状况等,决定向服饰公司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放的贷款,不再逐笔签订贷款合同,但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6年10月15日。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其附件)记载为准,服饰公司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且贷款到期,利随本清。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服饰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宁波银行萧山支行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对服饰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在贷款期内,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服饰公司贷款逾期的,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等。2013年10月16日,宁波银行萧山支行向服饰公司提供借款1500000元,确定借款年利率为7.5%,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此后,服饰公司已向宁波银行萧山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其余借款利息至今未付。服饰公司已向宁波银行萧山支行返还借款133287.70元。2015年2月5日,宁波银行萧山支行以服饰公司欠息未付为由宣布服饰公司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服饰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但服饰公司到期仍未还本付息。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楼营、王兰芳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河花园13幢602室的抵押房屋,宁波银行萧山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366712.30元,利息、罚息53007.22元(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和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等优先受偿。在审查过程中,宁波银行萧山支行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的利息、罚息等调整为按年利率7.5%计算。被申请人楼营、王兰芳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服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宁波银行萧山支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服饰公司提前返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服饰公司未予返还和支付,宁波银行萧山支行有权要求对楼营、王兰芳的抵押房屋进行处置以返还借款和利息等。本案所涉抵押物已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他项权证,宁波银行萧山支行的抵押权人身份合法明确。因此,宁波银行萧山支行要求对楼营、王兰芳的抵押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楼营、王兰芳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河花园13幢6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杭房他证萧字第133088**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366712.30元,利息53007.22元(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和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借款1366712.30元还清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借款利息及按年利率7.5%计算的相应利息的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7578元,减半收取8789元,由楼营、王兰芳负担。该8789元申请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已向本院预交,该支行同意楼营、王兰芳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利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