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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小军与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军,杨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朱小军。委托代理人:许文洁,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军。原告朱小军诉被告杨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白国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杨国军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朱小军借款15000元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国军应及时归还。被告杨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小军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杨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