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