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上排中心广场花园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上排中心广场花园投资有限公司,黄拥生,深圳市基钰理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高州市长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基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桂东,谢坤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上排中心广场花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拥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深圳市基钰理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珍。原审被告:高州市长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志。原审被告:深圳市基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坤基。原审被告:张桂东,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原审被告:谢坤基,住址:广东省高州市。上诉人深圳市上排中心广场花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发生争议各方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