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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22号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旷某某,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