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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安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能玻璃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安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西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钟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予生,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经理。四川安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什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安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半年时间未经营生产,且外债很多,其设备、房产、土地因涉及多案已被查封、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