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立峰、张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峰,张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54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被告张立峰,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永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立峰、张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