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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云山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山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云山,住柳河县。上诉人赵云山因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云山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本案的经营承包合同是在公开招标会上签订的,并进行了公证,甲方是柳河县财政局、粮食局,乙方是赵云山,甲方是行政机关,乙方是独立公民承包人,不存在单位内部绩效管理制度和不平等主体问题,当时粮食系统30多个企业均在同一天签订的承包合同;三、该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了违约必须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上诉人起诉要求给付其作为植物油厂承包人完成规定的指标分成款及奖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1987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粮食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中第三章第七条关于乙方义务规定:“1、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和承包基数的完成,凡因违反政策、法规、法令造成的经济、政治后果均由乙方(赵云山)负责。”以及199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一九九五年目标责任状》中开头即阐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该责任状最后亦有“考核目标的最后得分必须有县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方可作为计奖依据”等内容来看,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和责任状的签订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赵云山承包的柳河县植物油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承包经营完全置于柳河县财政局、粮食局的监督管理之下,该合同所体现的利润分成和奖励机制等,其目的是为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其实际职责是按照柳河县财政局、粮食局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存在一定的领导关系和隶属关系,双方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双方未形成民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责任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赵云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元娥代理审判员  薛桂德代理审判员  于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