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杏法与黄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杏法,黄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790号原告何杏法。被告黄海荣。原告何杏法诉被告黄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杏法,被告黄海荣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杏法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黄海荣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实际只收到90000元,之后也按每月10000元陆续支付利息近100000元。现在被告仍愿意归还100000元,但要分三年还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黄海荣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黄海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未还属实,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只收到90000元,且以后按每月10000元陆续支付利息近1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海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杏法借款100000元。如果黄海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海荣负担。该款何杏法已预交,其同意由黄海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