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海明与陈韶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黄海明,男,成年,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韶林,男,成年,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连镇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和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明诉被告陈韶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