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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谭家庭,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黄康文、周勇(实习),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