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海军,唐思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海军,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12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25日因减刑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思林,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25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8日以湘临检公诉补诉(2015)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成海军犯盗窃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海军及其辩护人黄建、被告人唐思林及其辩护人王茉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共同或者伙同或者单独在临武县城盗窃周某、成某、贺某、黄某、胡某等人的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成海军参与盗窃14次,价值人民币7564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思林参与盗窃15次,价值人民币元77072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成海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思林有四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的11次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有二次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成海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海军辩称,其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8、9、13次盗窃,对其他的指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黄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8、13起盗窃证据不足,且被告人成海军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唐思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王茉莉的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物价鉴定只有三台摩托车实物,其余的都是根据票据的作出的结论,鉴定结论偏高;同时,被告人唐思林认罪态度好,又是从犯、有二次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被告人唐恩林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二人在临武县城转了几圈后,在临武县国际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的一辆蓝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L46H**),随后成海军上前去撬锁,唐思林在旁边望风,摩托车锁被撬开后由成海军驾驶,两人离开临武县城回到连州。过后不久,被告人唐思林与成海军二人以2900元钱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委一家做不锈钢店子的老板欧阳建业,所得账款两人平分。根据被告人唐思林的供述,临武县公安局民警在欧阳建业处追回被害人周某的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欧阳建业、陈卫平、邱文香、陈芳的证言,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被告人唐思林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二人骑着摩托车逛到临武县城云江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成某的一辆枣红色的富先达牌男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M6V4**)停放在花蕾幼儿园旁边一路边上,遂由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由被告人威海军动手撬开摩托车,将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了一个姓“成”的老师,所卖摩托车得来的1600元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的陈述,证人钟长秀的证言,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3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被告人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在临武县东云路段蓝精灵网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贺某将一辆深蓝色的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L9H0**)停放在网吧门口后进入网吧上网,由被告人唐思林望风,被告人成海军动手去撬开摩托车,将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摩托车变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5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人唐利民、唐翼飞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3年3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被告人唐思林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连州市来到临武县城十字路口路段,发现在县城东云路与解放路段农业银行门口被害人黄某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遂由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开摩托车后盗走。之后,二被告人将被盗的摩托车变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王雄军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3年3月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被告人唐思林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来到临武县城准备盗窃摩托车,并发现被害人胡某一辆红色的本田女式摩托车停放在临武县城的歌友汇门口.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摩托车的车锁将摩托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钟长秀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2013年7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思林、成海军骑摩托车来到临武县盗窃摩托车。并在临武县建材市场发现被害人陈举明停放在建材市场奥斯曼灯饰门口的一辆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开被害人陈举明的摩托车,在被告人成海军骑着被盗的摩托考准备逃离现场的时候,被害人陈举明及其朋友艾日辉发现,随后艾日辉驾驶摩托车搭乘陈举明进行追截,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追赶上。被告人唐思林与成海军驾驶摩托车逃离临武现场回到连州市后将被盗的摩托车卖予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举明的陈述,证人艾日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被盗摩托车机动车辆行驶证,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七、2013年7月l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准备盗窃摩托车,在临武县电力公司门口对面一居民楼下,发现被害人陈国仁一辆红色男式豪江摩托车后,由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开摩托车锁,将摩托车盗走后,摩托车被二人变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国仁的陈述,证人陈利平的证言,被告人唐思林、成海军的指认现场笔录,被盗摩托车机动车辆行驶证,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八、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从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到临武县城准备实施盗窃。并发现被害人金志高停放在临武县东云路家嘉福超市门口旁一辆绿色钱江牌女式摩托车,由被告人唐思林在旁望风,被告人成海军上前去撬摩托车锁,后由被告人成海军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和被告人唐思林驾驶来临武县的时候的摩托车一起回到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偷来的摩托车被二人变卖,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思林没有异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临武县公安局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彭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金志高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8日早上9点多钟的时候我骑着摩托去临武县家嘉福超市门口左侧的小区路路口边,我打算进超市买几个柠檬马上就出来,所以停好摩托车后我就锁上了摩托车的龙头锁而没有锁大锁。我进超市的时候跟家人打了个电话,当时的时间是9点46分。我在超市买好东西后出来就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急忙在附近寻找了一圈,但是没有发现摩托车的踪影,于是我赶紧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绿色的钱江牌女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L56H**,发动机号为13016907,车架号为LBBTEJ986BB058222,摩托车是2012年7月份在临武县奔马商贸有限公司花了5000元购买的。有正规发票,车辆保险和摩托车行驶证。4、被告人成海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和唐思林一起到临武县城偷了九次摩托车。第六次是在临武县城大街上一个超市旁边的巷子里偷了一台蓝色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这台摩托车有七成新,后来被我们卖到1200元。5、证人曾兴文的证言证实,金志高的摩托车之前被偷了,摩托车是金志高自己买的,但是摩托车落户是落的是我的户,金志高是在2012年8月8日买的是一台绿色钱江女式摩托车,车牌号码是湘L56H**,当时买车的时候就落了户。6、证人章原英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上午9点50分左右,我正在外面跟客户打电话谈业务,手机上就显示我老公金志高打来的电话,由于当时我在外面谈业务就没有接他的电话,他就打我店子里的座机,我去接电话后我老公在电话里跟我说:“他停放在临武县东云路家家福超市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跟我老公说:“你在附近找一下,看是不是别人把你的摩托车给移到别处去了”我老公说:“我已经找了没有看见摩托车”我就问我老公他现在在哪里,他就告诉我在派出所门口,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到派出所去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钱江牌绿色女式摩托车。2012年7月25日在临武县奔马商贸有限公司以5000元购买的,手续都齐全的。车牌号是湘L56H**,车架号:LBBTEJ9B6BB058222,发动机号:13016907。7、被告人成海军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金志高被盗摩托车的现场位置等情况。8、被告人唐思林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成海军就是与他一起来临武县偷摩托车的人。9、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金志高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536元。九、2014年1月19日下午l4时许,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伙同林新闻(另案处理)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在临武县建材市场一家名为“远航不锈钢”店子门口,发现被害人王素飞停放的一辆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由林新闻动手撬摩托车,被告人唐思林、成海军在旁边望风,林新闻撬开摩托车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临式县城回到连州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7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临武县公安局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彭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素飞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19日,我记得那天刚好是我一个亲戚结婚,所以对那天印象很深刻。我是在临武建材市场开了一家“远航不锈钢”的店子,2014年1月19日下午14时,我将摩托车停在自己店子的门口就去市场买菜,等我回来的时候就发现店子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后来我还问了店子里的人,但是他们都说没有骑,我就讲摩托车肯定被人偷了,后来觉得估计也找不回了也就没有怎么去找了。我的摩托车是一辆蓝色的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摩托车牌照为湘L97H**,车架号码为LC6TCJ3Z2D0002855,发动机号码为FF052498,摩托车后来还装了后备箱,没有雨伞,我的摩托车才买了不到一年,有8成新的样子。摩托车也有发票,摩托车是2013年3月份的时候买的,发票上的价格为6790元,因为卖摩托车的人可以少交税,实际上我花了8080元购买的。摩托车落户的名字是我表弟刘腾飞,当时我借我表弟的身份证落的户。3、证人刘腾飞的证言证实,我记得的时间是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听我表姐王素飞讲她的摩托车停在建材市场的店子门口的,后来被人偷掉了。我听她这么一说就知道,那辆摩托车是用我名字落户的摩托车被偷了。最近听说偷我表姐摩托车的人被抓了,我便到公安局这边来反映情况了。我表姐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蓝色的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当时落户的名字是我的,听我表姐讲摩托车买了有7、8千的样子,后来还在摩托车上装了一个后备箱。摩托车被盗的时候,大概还有8、9成新的样子,平时我表姐也不怎么骑,保养的还是很好。摩托车是在临武县建材市场“远航不锈钢”店子门口被盗的。4、被告人唐思林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实,今年(2014年)四月份左右我跟林新闻、成海军三个人,当时是在临武县建材市场附近的一个路口站的一家店铺门口偷了一台银白色的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这台摩托后来是卖给了谁、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忘记了是不是我去卖的。5、同案人林新闻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年初的一天下午,我与成海军、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在建材市场一家名为“远航不锈钢”店子门口将一辆豪爵天鹰女式摩托车偷走。该摩托车是成海军去卖的,具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6、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金志高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7272元。十、2014年10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思林伙同林新闻(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来到临武县城准备盗窃摩托车。二人驾驶摩托车在临武县城寻找目标。当来到临武县城维尼亚KTV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邝卫强停放在KTV门口的一辆红色的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由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由林新闻动手实施撬锁,将摩托车撬开后,二人逃离临武。后摩托车被二人变卖。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邝卫强的陈述,证人邝发强、蒋向荣的证言,被告人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同案人林新闻的供述,被盗摩托车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一、2014年1月24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唐思林伙同林新闻(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盗窃摩托车。在临武县煤炭局旁边的唐朝臻品店子门口,二人撬开被害人胡文军停放的一辆黄色豪豹男式摩托车后,骑着摩托车离开临武县城回到连州市将该摩托车卖予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文军的陈述,证人黄红斌、文国胜的证言,被告人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同案人林新闻的供述,被盗摩托车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二、2014年3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成海军伙同他人(真实身份待查)驾驶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二人来到临武县城关镇文昌南路5巷16号楼下时,发现被害人王腾停放的一台紫色本田摩托车,见四周无人,二人动手撬摩托车锁后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胡晓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成海军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三、2014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来到临武县城野狼网吧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陈艳兵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本田女式摩托车,被告人唐思林在一旁望风,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摩托车锁,将摩托车撬开后,二人骑着摩托车逃离临武县城。后摩托车被二人变卖,所得赃物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12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临武县公安局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陈艳兵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陈艳兵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8日12时10分,我去野狼网吧上网,把车停在了该网吧一楼靠进楼梯口墙边的位置,锁了摩托车车龙头并锁了大锁,然后就上了野狼网吧的二楼上网去了。大约到了14时40分,我走出野狼网吧来到一楼就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去看了野狼网吧的监控录像,发现我的摩托车是在14时00分到14时10分的时间段被一个陌生男子利用技术开锁把我的摩托车盗走的。推着车往韵达快递那边的方向去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摩托车已落户,户主是我舅舅的名字陈国兴,临武县武水镇车头村人,摩托车是我买的,车牌号为湘L059**。被盗摩托车是2013年7月19日在临武县大福摩托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是6980元,有发票。是一辆紫红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装有一把伞,今天伞取下来了,摩托车的大灯上面穿了一个拳头大的眼,没有进行过大修,到现在还有七成新的样子。发动机号是D3047076,车架号是LATCJU08D3084919。3、证人陈国兴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上午10点多钟的时候,我外甥陈艳兵当时在野狼网吧上网,等他出来后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他将这个情况告诉我了,我就叫他去武水派出所报案,现在听说偷摩托车的人抓到了。我外甥陈艳兵被盗的是一辆紫红色的本田女式摩托车,摩托车的车牌号码为:湘L059**,当时买的时候是我外甥出的钱,但是摩托车落户是我的身份证。摩托车买的时候是七千多块钱,买了半年的时间,摩托车还是很新的,现在也值五六千块钱。4、被告人唐思林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今年(2014年)三月份左右,我和成海军在野狼的网吧的门口外面偷走了一台本田女式摩托车,这台摩托车有八、九成新,车子没有车牌,后来摩托车是成海军去卖的,卖了是2600元。5、被告人成海军的供述和辩解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的时候在野狼网吧门口偷过一台女式摩托车。6、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艳兵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536元。十四、2014年4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城福顺新都3栋楼下时,发现被害人周作亮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白色女式豪爵,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摩托车锁,刚好这个时候被在楼上做事的被害人周作亮发现,被害人周作亮便下楼进行制止并到公司叫上其儿子周军帮忙追赶被告人唐思林、成海军。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被迫放弃盗得的摩托车,乘机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4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作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五、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盗窃被害人周作亮的摩托车未遂后的当天晚上18时许,又驾驶摩托车来到临武县文昌路“全友家私”旁边的联翔网吧楼下,发现被害人胡志雄停放的一辆枣红色女式豪爵宇钻摩托车,被告人唐思林在一旁望风,后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撬摩托车,在成功撬开摩托车锁后,将摩托车交给被告人唐思林驾驶准备逃离临武,但是在逃离现场一百多米的路上感觉有人在追他们。于是,被告人唐思林丢下偷来的摩托车,搭上了被告人成海军所骑的摩托车后逃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志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六、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当天两次摩托车都没有得逞觉得不甘心。当晚19时许二人便来到临武县城八一大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黄俊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一辆豪爵宇钻女式摩托车,遂由被告人成海军动手去毳摩托车,被告人唐思林在旁边望风,被告人成海军撬开摩托车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临武县城回到连州市。将该摩托车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俊的陈述,证人黄复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书证,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临武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成海军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减刑,2012年6月25日释放。被告人唐思林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成海军于2014年9月27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抓获归案;2014年8月12日,临武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警方的协助下在该市昌江区将被告人唐思林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两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成海军参与盗窃14次,价值人民币7564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思林参与盗窃15次,价值人民币770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成海军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思林有四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的11次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有二次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为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海军是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成海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参与第8次(系补充起诉)、第9次、第1、3次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成海军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实施盗窃的行为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作案现场,并与同案人林新闻、唐思林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参与盗窃的事实清楚,为此,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成海军及其辩护人认为认罪态度好,多次犯罪系从犯,还有两次犯罪系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成海军、唐思林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成海军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成海军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已追缴蓝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湘L46H**)返还给被害人周某;继续追缴成海军、唐思林的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志尧人民陪审员 邝国文人民陪审员 邝艳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送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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