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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9日、20日、21日和24日,被告人陈某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在其阳西县沙扒镇新风路7号的家中吸食毒品。2015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在阳西县沙扒镇新风路7号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在其家中缴获吸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赃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