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夏芳香、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夏芳香,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17号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组织机构代码45042546-0。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军,男,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夏芳香,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渝C55J**号车辆车主,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波,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芳香、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