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邱正龙与董晓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正龙,董晓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邱正龙,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董晓彬,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0902-8。负责人叶向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华,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正龙与被告董晓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正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正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正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邱正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