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