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季明娟与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明娟,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季明娟,居民。被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明娟与被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季明娟负担。审判长 刘德志审判员 董学斌审判员 夏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