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鲍巧仙与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巧仙,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鲍巧仙,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巧仙诉被告江苏海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巧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巧仙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巧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彭琍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