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女,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贾某乙,男,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与被执行人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