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邵光宇,周利芬,邵敏杰,张美双,马雪峰,陆微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美迪洋路。法定代表人邵敏杰。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法定代表人马雪峰。被执行人邵光宇。被执行人周利芬。被执行人邵敏杰。被执行人张美双。被执行人马雪峰。被执行人陆微亚。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邵光宇、周利芬、邵敏杰、张美双、马雪峰、陆微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的利息为4050元,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人民币920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三、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邵光宇、周利芬、邵敏杰、张美双、马雪峰、陆微亚对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5035元,由常熟市盛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邵光宇、周利芬、邵敏杰、张美双、马雪峰、陆微亚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邵光宇、周利芬、邵敏杰、张美双、马雪峰、陆微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768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897.10元,扣减本案执行费255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17344.10元,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59528.9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