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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路兴成与经守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兴成,经守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路兴成。被告经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兴成诉被告经守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经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兴成撤回对被告经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路兴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