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路兴成与经守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兴成,经守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路兴成。被告经守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兴成诉被告经守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经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兴成撤回对被告经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路兴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