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梁祥斌与何建辉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斌,何建辉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84号原告:梁祥斌,住广州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建辉,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斌诉被告何建辉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祥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