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爱平诉孙中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平,孙中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吴爱平。被告孙中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平诉被告孙中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爱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爱平负担。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