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马新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马新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王爱红,女,1972年2月5日出生。被告马新文,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闫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振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红与被告马新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爱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红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孙 渝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振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