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东营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凡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凡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东营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会玲,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果。原告东营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给被告孟凡果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被告孟凡果提出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基本信息错误,后经原告核实,涉案被告的正确信息应为“孟凡国,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滨州市博兴县陈户镇王孟村永安街兴隆巷20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营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杰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