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林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扶刑初字第198号自诉人戚某某,住扶余市。被告人林某某,住扶余市。自诉人戚某某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要求被告人林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自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戚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自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宏伟审 判 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