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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林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扶刑初字第198号自诉人戚某某,住扶余市。被告人林某某,住扶余市。自诉人戚某某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要求被告人林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自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自诉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戚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自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宏伟审 判 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