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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文斌与黄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斌,黄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斌(又名黄文兵)。被执行人:黄文胜。申请执行人黄文斌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文胜向申请执行人黄文斌支付借款37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文胜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文胜及其妻子贺清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文胜及其妻子贺清平(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