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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志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苏庆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