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第754号原告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法定代表人:张院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雅天、马红志,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号。法定代表人:师孟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广源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