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竺春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竺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竺春英身份证:3302241959091423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002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竺春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竺春英名下有车辆(浙B×××××)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B×××××)。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