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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与周爱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周爱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丽玉,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平。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周爱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45,减半收取669.70元,由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高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