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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丽红、冯领花与王丹、孙亚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77号原告白丽红。委托代理人马俊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领花。委托代理人马俊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被告孙亚洲。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小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白丽红、冯领花诉被告王丹、孙亚洲及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白丽红、冯领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丽红、冯领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红、冯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魏平人民陪审员欧阳筱兰人民陪审员王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忠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