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荣杰与许以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杰,许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刘荣杰,男,农民。被执行人许以栋,男,教师。刘荣���申请执行许以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以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