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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荣杰与许以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杰,许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刘荣杰,男,农民。被执行人许以栋,男,教师。刘荣���申请执行许以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以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