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818-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折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系被告折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折某注册登记的榆林市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榆林支行帐号: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599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榆林市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榆林支行帐号:xxxx中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59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