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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广君诉贺刚、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君,贺钢,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广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贺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刘广君诉被告贺刚、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广君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广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