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广君诉贺刚、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君,贺钢,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广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贺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刘广君诉被告贺刚、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广君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广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