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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耀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70号起诉人陈耀章,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诉称,其所居住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茶会小区的住房早在1994年就在阳台外安装了防盗网,属合法构筑物。2015年7月9日,景观改造施工队擅自实施强拆行为,造成起诉人财产损失,请求确认景观改造施工队的强拆行为违法,判令景观改造施工队恢复原状或赔偿起诉人财产损失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所列被告为“景观改造施工队”,该单位名称不详,住所地不明。起诉人在接到本院通知补正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后仍以没有能力获取为由拒绝补正。鉴于起诉人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耀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