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莫应忠与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莫应忠。被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综合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莫应忠与被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后,被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以本案被告已于2015年7月2日就同一事实向有管辖权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的时间(2015年7月8日)为由,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成立,本案由本院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明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