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立成,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系再婚,还带着孩子嫁到被告家,所以原告操持家务、善待老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及女儿谩骂和殴打。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再也没有回被告家生活,分居至今,请求准许我和被告离婚并抚养刘某甲。被告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且有一女刘某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档案、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邳铁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本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本应坦诚沟通、合理化解矛盾纠纷,不应因琐事而导致家庭分裂。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本应珍惜这段感情,但双方仍放任家庭分裂的状态,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许离婚。因刘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以不改变其生活成长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因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刘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源:百度搜索“”